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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具體程序是:
一、由想離婚的一方收集好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寫好起訴狀,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二、立案庭審查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三、通知被告方答辯,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答辯狀;
四、法院開庭審理,在確定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院起訴離婚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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