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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一年半能成為離婚的證據嗎?

分居一年半能成為離婚的證據嗎?

起訴離婚的的法院根據夫妻的生活狀況來決定是否符合感情破裂來進行宣判,分居滿兩年認定感情破裂可起訴離婚,但也有其他情況認定的不受分居兩年限制也可起訴離婚。

分居一年半能成為離婚的證據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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