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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嫂是否能提出離婚

軍嫂是否能提出離婚

對軍嫂單方面提出離婚的請求,如果未經丈夫同意,會有如下限制:
1、未經軍人丈夫的同意,軍嫂作為軍人的配偶,不能起訴離婚。
2、不同與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隨時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軍嫂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過錯時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1)丈夫有重婚行為或者在結婚後與他人同居的;
(2)對軍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參與非法活動惡習卻屢教不改的。
而在其他情況下,只要軍人丈夫本身不願意離婚,軍嫂是不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與軍人丈夫解除婚姻關係的。
3、軍嫂單方面提出了離婚,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即使成功提起了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於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4、若想要成功被判決離婚,需要在審判時被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來説除去軍人犯有的三種重大過錯外,還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夫妻兩人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2)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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