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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協議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起訴離婚協議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起訴離婚協議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協議書是雙方擬定的條款然後在自願的情況下簽字的,雖然是自願,但是像離婚協議書的這種文書可不是隨隨便便籤了字就可以不負責任的。可能有個別人就是簽了離婚協議書以後,但是不按照離婚協議書當中約定的條款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起訴離婚協議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一、起訴離婚協議不執行是怎麼規定的?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二、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在我國,能夠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而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所以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故協議離婚後一方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也無權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依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其實不能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應該説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當中的內容,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確認離婚協議書是具備合法效力的。因為在雙方已經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情況下,不需要法院再來判決,而是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確認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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