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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結婚的實質條件都包括了哪些

我國結婚的實質條件都包括了哪些

我國結婚的實質條件都包括了哪些

相信大家都清楚男女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這都是有一定的條件要求,而在法律中規定的結婚條件中,具體分為了實質條件和禁止條件。究竟我國結婚的實質條件都包括了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男女雙方本身的狀況與相互之間的關係均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可以確立婚姻關係的條件。根據我國的規定,結婚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這是國家為了實現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民實行晚婚,做出提倡性的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使人們自覺遵守,不能以晚婚年齡限制人們結婚。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終止以後才能。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1、是不能重婚;

2、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不過要是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有一方不滿足的話,則就不符合結婚要求,這樣的情況下自然是不能辦理結婚登記的。就算是採取虛假手段領取到了結婚證,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是無效的。

標籤: 實質 結婚 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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