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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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中具體可以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那麼財產性質的不同,此時的處理也就是不同的。究竟實踐中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從婚姻法關於個人財產的界定可以推斷出,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形成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見,夫妻一方因身體受侵權而所獲得的賠償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而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地説,夫妻一方對他人的侵權之債,也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其配偶對外沒有義務賠償。
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
夫妻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無過錯,令其分擔對方的侵權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相牴觸。
在民法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一)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了侵權行為;
(二)該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了損害後果;
(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四)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夫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因為故意或因為過失,總之造成損害的原因是夫妻一方的侵權行為及主觀過錯,而另一方未實施侵權行為,主觀上也不具有過錯,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故不應承擔對方致人損害產生的債務。
實踐中,對夫妻財產性質的認定可以説是比較重要的,此時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問題。而被認定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不能對該部分財產做出分割。具體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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