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規 >

農村宅基地可以登記到女兒名下麼?

農村宅基地可以登記到女兒名下麼?

農村宅基地可以登記到女兒名下麼?

一、農村宅基地可以登記到女兒名下麼?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就是縣政府審批、批准,羣眾倒騰宅基地可以使後者得到一次審批機會,後者的家庭能否得到宅基地還得讓縣政府審批,批准不了就得不到。不存在過户宅基地。

二、宅基地使用權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權具有身份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禁止流轉。

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需交納相關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3、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

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殊性,集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死亡那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就終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農村集體成員的判定標準是很嚴格的,一般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取得所在地常住户口作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請使用,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於村民户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

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户為單位的家庭關係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並不必然導致户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並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綜上所述,宅基地進行登記的時候是可以登記女兒名下的,且農村宅基地是有繼承權的,但繼承人的户口不能是城鎮户口,是城鎮户口的,就不能進行宅基地繼承,且對於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也是繼承物品。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jiatingfagui/1nnw0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