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案例 >

許XX與董合區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許XX與董合區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許XX,女。

許XX與董合區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被告董XX,男,。

委託代理人孫雪、朱XX,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許XX與被告董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XX、被告董XX及委託代理人孫雪、朱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XX訴稱,我與被告由父母包辦結婚,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也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經常因家庭瑣事鬧矛盾。自從結婚後被告就常年外出打工,對家人不聞不問。1999年開始我外出打工,倆人聚少離多使夫妻感情進一步惡化。每逢過年時才能團聚,在僅有的時間裏,被告不但不維繫夫妻關係,還對我進行毆打。被告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並對我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無和好可能。請求與被告離婚,撫養孩子。

被告董XX辯稱,我與原告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原告所述有所不實,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他人介紹於1990年2月登記結婚確立夫妻關係。婚後夫妻感情尚好。1991年9月10日生長女董某乙(已出嫁);1993年9月27日生次女董XX,1995年10月3日生長子董XX,現均在外打工。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曾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引起打架,1999年以來原告在北京等地打工,原告起訴,請求離婚,撫養孩子。公開開庭審理調解時雙方意見分歧,未達成共識。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育孩子,應正確對待家庭生活中發生的矛盾糾紛,應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相互體諒、和諧相處,以共同生活撫養孩子為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許XX與被告董XX離婚。

受理費50元,原、被告各承擔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曉明

代理審判員  剡 欣

人民陪審員  高德雍

書 記 員  洪XX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jiating/jiatinganli/lyegn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