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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情侶尚未登記結婚的相互間有沒有繼承權

同居的情侶尚未登記結婚的相互間有沒有繼承權

同居的情侶尚未登記結婚的相互間有沒有繼承權

同居的情侶尚未登記結婚的相互間有沒有繼承權

1997年,小明和小紅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

2009 年,小紅去世。

小明以雙方所育子女對小紅遺產有繼承權為由,訴請確認其同樣享有繼承權。

問:小明對小紅的遺產有繼承權嗎?

我國法律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1994年2月1日起,即使小明和小紅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且具備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仍不能認定為存在婚姻關係,而應認定為同居關係。

至於小明和小紅所生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權利,法律規定目的在於保護非婚生子女利益,而不能由此反推小明和小紅存在婚姻關係。

基於小明和小紅自1997年後只具有同居關係,而不具有婚姻關係,所以小明對小紅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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