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錢法律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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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按照前文確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是否屬於彩禮。屬於贈與的,無權要求退還;屬於彩禮錢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請求退還彩禮錢。那麼,法定的離婚退還彩禮的條件有: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離婚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彩禮”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對彩禮返還作出限制性規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範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3、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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