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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財產小孩分割嗎?

對於離婚財產小孩分割嗎?

一、對於離婚財產小孩分割嗎?

對於離婚財產小孩分割嗎?

離婚財產分割中,小孩是不參與的。夫妻離婚財產是不可以分給孩子的,孩子沒有權利參與夫妻財產分割。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想要將其中一部分的財產分給孩子的,可以共同約定把一些東西比如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這是可以的,屬於父母雙方對子女的贈與。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對於這部分財產就不再進行分割了。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需要對共同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等情況進行認定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財產認定情況而定,而對於子女本身並不屬於財產的所有者,所以是不可以分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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