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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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嗎?
起訴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支持。
夫妻倆對於婚後共有財產,有共同和平等的處置權,但是在處置財產不是用於家庭正常開銷時候,需要夫妻倆一起協商解決,沒有經過協商,一方私自處置共有財產給第三者,作為夫妻的另一方有權利要求第三者返還夫妻倆共有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條 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二、共同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當《民法典》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在婚後的收入一般都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在使用和處置共同財產時也要遵循配偶的意見,如果在婚後雙方要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在婚後一方隨意的處置共同財產,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要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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