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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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精神上互為支柱。扶養責任的承擔,既是婚姻關係得以維持和存續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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