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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毀容鑑定標準

面部毀容鑑定標準

1、面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引起瘢痕攣縮,造成口、鼻、眼瞼、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2、頭皮損傷致使眼瞼畸形,或耳廓缺損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3、面部損傷後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積大於4平方釐米;條索狀瘢痕長於5釐米,致使眼瞼、鼻、口脣、面頰等部位容貌毀損和功能障礙;
4、面神經損傷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癱瘓;
5、面部損傷後留有大面積細小瘢痕或者大面積色素沉着致使容貌醜陋;
6、頸部深二度以上燒、燙傷後致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和麪容。
7、面部條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條長度10.0釐米以上,或者兩條以上長度累計15.0平方釐米以上。
8、面部塊狀瘢痕(50%以上位於中心區),單塊面積6.0平方釐米以上,或者兩塊以上面積累計10.0平方釐米以上。
9、面部片狀細小瘢痕或者顯著色素異常,面積累計達面部30%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面部毀容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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