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婚姻家庭解答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社會團體應將印章印模報民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啟用。
(二)對於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的印章,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收繳。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於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動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民政部門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被撤銷,由民政部門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後,可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hunyin/jiashijieda/5r68w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