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另一方有探視權嗎
-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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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8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另外,從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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