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返還結婚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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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符合以上要求的,是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若不符合,彩禮是要返還的,具體返還的數額需要結合雙方的結婚時間、花費情況、彩禮數額大小等具體案情來判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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