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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離婚女方有田地嗎

農村離婚女方有田地嗎

視情況而定。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則女方有權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户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結婚後户口遷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户承包土地面積的,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户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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