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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7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但應當注意: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或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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