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互聯網糾紛 >網絡詐騙糾紛 >

網絡詐騙法律是怎樣定義的?

網絡詐騙法律是怎樣定義的?

網絡為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了方便,但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網絡詐騙的機會。有些人會以交友的方式獲取他人信任,伺機騙取錢財,或者冒充一些平台的工作人員跟消費者聯繫,以中獎、郵寄獎品等名義要求消費者支付費用等。因此,我們應該對網絡詐騙進行了解,以防上當。那麼,網絡詐騙法律是怎樣定義的?

網絡詐騙法律是怎樣定義的?

一、定義

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增強自我意識“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騙取的主要是錢財,而且是有意而為,因此可以按照刑法依據詐騙數額和導致的後果嚴重性進行量刑。在此也提醒互聯網的使用者們,網上交友一定要謹慎,電腦有重要文件的一定要安裝殺毒軟件防止黑客侵入,對於誘惑力大的網絡信息一定要多分析多留心眼。

標籤: 法律 詐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hulianwang/wangluozhapian/40416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