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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權代理合同是否生效

越權代理合同是否生效

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協議生效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時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協議儘管已成立,但因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範,或者協議當事人對協議生效進行了附期限或條件的約定,所以,不能生效。

越權代理合同是否生效

在越權代表情形下,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相關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若相對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其會被推定為惡意,而惡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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