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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轉讓協議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

農村房屋屬於集體所有制的土地上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一般是有特殊主體要求的。本村户籍的農民才享有本村土地使用權,因此,農村房屋買賣只能在本自然村內才可以進行,如果將房屋賣給本村户籍以外的第三人,合同是無效的。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

農村房屋轉讓協議的內容要根據雙方的具體約定來起草,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有需要還是要找專業律師幫助起草比較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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