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承攬合同損失怎麼計算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關注:2.4W次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按實際造成的損失向承攬人進行賠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標籤: 合同糾紛 合同 損失 合同事務 計算 承攬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hetong/jiufenjieda/49vg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