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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風險代理合同有一個最顯著的特徵,其實就是這場官司是要以贏為目的的,否則的話,律師事務所到最後是收取不到相應的費用的。當然,風險代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委託方和律師雙方自己來約定的,可有時也斷然不是我們就能隨便的和律師簽訂這種風險代理合同的。也要稍微的留意一下國家規定的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一、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二、實行風險代理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即律師事務所首先應當向委託人告知律師收取代理費的政府指導價,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託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才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就是説,是否實行風險代理應由委託人自行選擇、決定;律師事務所不能為獲取高額回報,而對委託人有所隱瞞。

第二,對以下八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5、刑事訴訟案件;

6、行政訴訟案件;

7、國家賠償案件;

8、羣體性訴訟案件。

第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一定的金額,即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超標收取風險代理費屬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風險代理費一般是按當事人最終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實現的標的額收取的,該標的額來源於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一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行為。前述案例中,某律師事務所請求支付高額代理費用之所以未獲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把撫養費亦算入了風險代理收費的標的額範圍,而實際上對於撫養費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

由此可見,禁止風險代理的案件主要是包括以上八種的,所有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都不適用於風險代理。其次,比較常見的繼承、婚姻官司,關於撫養費,撫卹金等這些民事糾紛也不能用風險代理。不過小編相信這一點所有的職業律師都是非常的清楚的,但是委託者自己也要掌握一些法律常識才能夠避免在委託的時候陷於太被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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