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申請? 需要法律援助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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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援助條件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1、經濟困難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2、特殊案件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怎樣申請法律援助?
根據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本人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
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經濟困難的證明;
3,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三、補充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同時,該條例還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將因家庭暴力、虐待、環境污染等維權事項也列入了法律援助範圍。申請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
(一)因工傷和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
(二)因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受到損害的;
(四)因徵地、拆遷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以及環境污染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援助的形式
解答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其代理、民事、行政訴訟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等。
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需要法律援助的,可參考上述文章看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如果符合那就按照申請程序向當地縣級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如果涉及到刑事訴訟,補充條例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具體情況可到當地機構諮詢。以上就是關於需要法律援助怎麼辦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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