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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裁判規則(六)實務要點之一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裁判規則(六)實務要點之一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裁判規則(六)實務要點之一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裁判規則(六)實務要點之一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大致包括以下三種類型:(1)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比如,隱名出資中公司拒絕隱名股東行使股權,或者股權轉讓後公司拒絕受讓人行使股權,由此產生的糾紛。(2)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比如,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出資協議後,雙方因股權歸屬及其權利行使而產生的糾紛。(3)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比如,股權轉讓雙方因未履行法定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或者沒有交付股票或出資證明書而發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往往關聯股東名冊記載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股東出資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以及公司減資、增資糾紛等,相關案件的處理關涉主體眾多,裁判難度較大。

(4)股東名冊是證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效力證據,在冊股東可據此向公司主張股權,但在有相反的出資證明書時,股東名冊可以推翻。

(5)工商登記機關登記在案的工商登記文件是證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對抗證據,在一般情況下,應優先採用這類證據,但其不能對抗出資證明書等基礎性證據。

(6)是否“記載於股東名冊”不影響股權質押合同的效力。.股東可以僅憑股東名冊上記載其為股東而主張自己為股東,無需向公司出示出資證明書或者舉證自己的實質性權利,但異議者能夠證明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不能享有實體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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