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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不見面能不能拿離婚證

一直不見面能不能拿離婚證

一直不見面能不能拿離婚證
一直不見面能不能拿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構成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這個規定有三個要件,一是要分居滿兩年;二是分居因感情不合引起,而不是其他原因,如工作調動等因素;三是即使符合前面兩個要素,也僅是屬於被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很重要的一點就是,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導致分居滿兩年以上,需要有證據證明,並被採信,繼而可能支持主張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有此當事人諮詢分居二年是不是就自動解除婚姻關係,沒有法律有此規定。離婚也以辦理離婚證為準(如果是訴訟離婚,則以判決書為準)。所以説,結婚和離婚都需到相應部門辦理書面手續,故不存在所謂“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説法,這個説法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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