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二十八條第一款 法律 關注:1.61W次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詳情歡迎來電詳詢。 標籤: 二十八 交通法規 交通事故 交通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y4v30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