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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二十八條第一款

交通法二十八條第一款

交通法二十八條第一款
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詳情歡迎來電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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