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四大方面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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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四大方面有哪些內容
一、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瞭解國家祕密。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亦可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二、犯罪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祕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因此,一切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
所謂國家保密制度,是指有關保守國家祕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措施所規定的國家祕密事項、保密範圍以及有關制度的總稱。
犯罪對象是國家祕密。
關於國家祕密的範圍、密級,請參見關於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的釋解。
三、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如果出於故意,則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
過失,一般是因為疏忽大意、作馬虎、玩忽職守、違反保守國家祕密的有關規章制度等造成,如將保密文件不按規定放置而讓他人看見,不認真保管致使丟失等,但也不排除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四、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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