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領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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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可以要求司法鑑定嗎
開庭時不同意鑑定,開完庭後再申請司法鑑定的,需遵循以下原則: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司法鑑定申請必須完全符合最高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否則,人民法院不能准許。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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