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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院關於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院關於二手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院關於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如何賠償信賴利益損失
國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賴利益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原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賴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實際上就超出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期,就是不合理的。信賴利益的保護在我國法律主要是通過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予以保護的您好,信賴利益一詞源於大陸法的損害賠償制度和英美法上的違約救濟制度。如果是買賣合同,被欺詐方的信賴利益是基於對對方合理的信賴而對履行合同做的必要準備而支持的費用,信賴利益的賠償原則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詐方的地位恢復到訂約之前。履行利益則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後當事人所獲得的全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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