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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強制執行裁定書

調解書強制執行裁定書

調解書強制執行裁定書
新的調解書能否視為撤銷前執行裁定書
嚴格來説,新的調解書並不具有撤銷前執行裁定書的職能,但是實際產生的效果與“撤銷”類似。審理與執行是不同的訴訟階段,審理階段的判決書、調解書確定的結果是執行的依據。如果之前生效的判決、調解書被推翻,那麼執行依據不復存在,則法院將終結執行。如果再對新調解書的結果強制執行,則需要重新啟動執行程序。執行階段是可以和解的。參見《民訴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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