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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買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

少年買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

少年買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
我想請問一下大家少年買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合理嗎?
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來自於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規定》裏認定槍支的表述很簡潔:“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仿真槍認定標準》則規定,仿真槍“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釐米”。換言之,一把槍到底算作真槍還是仿真槍,殺傷力是關鍵,臨界值就是這個1.8焦耳/平方釐米。被告劉某網購這20把仿真槍,就是因為檢測後被認定為槍口比動能大於了1.8焦耳/平方釐米(具體多少判決書沒有提),被認定為真槍。 這個1.8焦耳/平方釐米是怎麼來的呢?在2010年《規定》出台之前,討論槍支標準的共識是,“能夠對人體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但由於人體並非簡單的均質目標,各部位結構複雜、功能各異。槍彈的同一能量命中部位不同,傷亡差別很大,即人體各部位所能夠承受的最低比動能並不均勻。有一種意見認為,只要能夠對人體眼睛這一人體最脆弱部位造成輕傷以上傷害即可,經試驗測定,槍口比動能達到1.8焦耳/平方釐米時,就會對人體裸露的眼睛造成損傷,一般都能達到輕傷標準。另一種意見則認為,1.8焦耳比動能的彈丸雖然能給眼睛造成輕傷,但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是不適合的,因此定在10焦耳比動能以上,能夠擊穿人體皮膚才是合適的標準。事實上,如果是要作為武器的槍支,要對人造成傷亡的效果,各國多規定要達到78焦耳比動能以上。但2010年我國《規定》中採納的是第一種意見,即1.8焦耳比動能。 2010年新標準比以前用“射擊乾燥松木板法”所確定的槍支標準,殺傷力只有原來的十分之一左右。這一劇烈的變化,大大地降低了刑法上的槍支殺傷力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表現為槍支犯罪的入罪門檻大大降低,近幾年涉槍犯罪數量劇增。原因也很簡單,按2010年新標,許多仿真槍甚至玩具槍就可能被認定為真槍。所以這一標準是否合理,是有很大疑問的。 由上述內容可知,少年買玩具槍被判無期徒刑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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