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量刑 法律 關注:5.55K次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如何量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教育 量刑 設施 安全事故 刑事處罰辯護 刑事辯護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wvdd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