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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即抵押人應具備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對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二、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所有不動產均可設定抵押權,根據我國《擔保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不動產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學校、醫院、國家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業的不動產;  
2、軍隊的房地產(一般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  
3、有產權糾紛的房地產;  
4、產權關係不清的房地產;  
5、被法院或國家司法機關裁定予以凍結、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三、價值評估應該公允。抵押物的價值應該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評估報告,然後根據評估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和擔保價值;  
四、辦理抵押登記。依照我國法律,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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