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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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規定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l款的規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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