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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

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

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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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是怎樣的?非法集資案件,計算集資數額經常是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高檢訴[2017]14號文《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文給出了清晰的界限,負責或從事吸收資金行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根據其實際參與吸收的全部金額認定。但以下金額不計算在內:(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2)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而對於集資參與人,也就是投資人而言,集資數額是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後,利用投資賬户中的資金(包括每期投資結束後歸還的本金、利息)進行反覆投資的金額應當累計計算,但對反覆投資的數額應當作出説明。就司法實踐而言,在返還集資款環節,投資人對於自己的總金額到底是最終金額還是初始投資金額有不同理解,高檢訴[2017]14號文《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了“累計計算”,也就是按照最終金額。但實際辦案中,返還投資款的工作複雜,備註為累計的數額,可能會在返還金額不足時,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不一定能足額給付。二、確定非法集資金額應收集哪些證據?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確定金額,收集其證據至關重要。如果將每一個集資參與人的報案數額相加,容易出現偏差,且證明力有限,因此,實務中一般採取的方法,本次也被14號文所吸收,即:(1)涉案主題自身的服務器或第三方服務器上存儲的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第三方服務器存儲的數據,需要各地警方予以配合,到雲存儲公司去調取)(2)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3)銀行賬户交易記錄、POS機支付記錄;(4)資金收付憑證、書面合同等書證。非法集資金額的認定包括了非法集資當事人所吸收的全額金額,但其中不包括當事人本身或其近親屬所投資資金的數額。非法集資一旦構成犯罪,當事人將面臨數年的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會被加重處罰。目前,非法集資手段眾多,公眾們應提前防範,避免經濟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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