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毆打妻子能否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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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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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丈夫毆打能否得到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妻子沒有訴請離婚,只是單獨要求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妻子將得不到賠償。
現實中,妻子被丈夫毆打受傷的,此時若沒有提起離婚的話,那麼是不支持損害賠償。但要是在提起離婚的同時,要求丈夫作出損害賠償的話,這種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妻子的訴訟請求。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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