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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賠償

行政拘留賠償

行政拘留賠償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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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錯誤能撤銷嗎,如果行政拘留錯誤有沒有補償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已失效,現行有效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法釋[2012]1號(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
  頒佈日期:20120113實施日期:20120215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以上是行政拘留錯誤能撤銷嗎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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