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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傳染毒種擴散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傳染毒種擴散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傳染毒種擴散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傳染毒種擴散罪的判罪標準
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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