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對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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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一審程序具有哪些特點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
(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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