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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

取得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取得後怎麼處理?
取保候審後怎麼處理?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審對於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減少不必要的關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國家司法資源的投入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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