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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被告無法送達

離婚訴訟被告無法送達

離婚訴訟被告無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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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離婚訴訟被告無法送達問題針對這種情況,當事人一方可配合人民法院採取以下措施:   1、到被告方居住地點送達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本人,被告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2、 被告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説明情況,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進行留置送達。   3、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4、 如果受送達的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如果經過上述送達程序,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因此,發生前述情況時,離婚訴訟當事人一方應當積極主動與法院聯繫,儘快採取上述措施,以節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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