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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第二款“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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