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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程序

擔保物權程序

擔保物權程序
請問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應該如何實現?
以下是對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如何實現的回答: 擔保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民事訴訟法在修改後的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新的制度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實現可以不經訴訟程序,直接通過簡易快捷的非訟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來實現擔保物權。越秀法院龔法官將為你解答如何實現擔保物權。   首先,實現擔保物權的管轄法院。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此外,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同一債權的擔保物有多個且所在地不同,申請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由此可見,任一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法院都有權受理該類申請。   其次,申請人的範圍。民訴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人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   再次,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所應提交的材料。根據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應包括載明基本信息及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的申請書;證明擔保物權存在的材料,包括各類合同及登記證明等;證明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材料;擔保財產現狀的説明以及法院認為的其他材料。   最後,提起實現擔保物權的具體程序。實現擔保物權屬於特別程序、非訟程序,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應適用特別程序的通常做法,即一般為獨任審理,除重大、疑難案件由合議庭審理。審結期限較短,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再結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可知,裁定生效後,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該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法院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可作出新的裁定撤銷或改變原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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