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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民事賠償

盜竊民事賠償

盜竊民事賠償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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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怎樣區分民事盜竊與刑事盜竊呢?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一般來説,民事盜竊事後能否轉化為刑事盜竊關鍵要看行為人的這種故意是事前的,還是事後的。如果行為人事前就由蓄意通過祕密竊取被害人財物手段致使被害人償還債權數額後,再惡意佔有被害人財產不返還,那麼,行為人盜取被害人財產就意圖非法佔有,這就符合盜竊罪的主觀方面,應作為犯罪處理。相反,如果行為人繼續佔有所盜財物的故意是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以後才產生,則不能轉化為刑事盜竊,而構成一種新的民事侵權,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尋求解決。

2、在量刑上應和普通盜竊相區別。普通盜竊案件,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往往是數額、對象、後果、是否累犯及其他情節。另外,作為酌定情節的犯罪動機也會直接影響量刑。一般來説,善良的或者基於可以同情的動機實施的盜竊應當從輕處罰。作為民事糾紛或矛盾引起的民事盜竊,由於很多情況下,被害人自身確實侵犯了行為人的某些權益,即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或者有混合過錯。行為人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動機,才選擇了祕密竊取這一特殊手段來進行維權。因此,這種動機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較小,應當區別於意圖惡意祕密佔有他人財物的普通盜竊。再者,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來源於選擇維權的方式不當,因此,從後果上講也應當從輕處罰。但是,對於事前有故意,祕密盜取被害人財產,逼迫被害人承擔責任後,繼續佔有財物的盜竊行為,則不具有善良的動機,應和普通的盜竊同等對待,不能以民事糾紛為由從輕處罰。

對於入户盜竊既遂的這種行為,其實只要是當事人在盜竊的過程當中被發現了,不管是否真的偷到了任何的物品,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當事人的住宅安全,全部都按照入室盜竊既遂來處理,這些都要根據入户盜竊的具體犯罪情節來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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