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條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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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四十三條什麼內容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合作辦學者的變更,應當由合作辦學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該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2、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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