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處分法適用於 對 違法的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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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處分法適用於 對 違法的公職人員
公職人員處分法適用於對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公職人員被開除的,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應當解除其與所在機關、單位的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的活動。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第三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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