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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區別

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區別

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區別
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區別
1、行為的落腳點不同。開設賭場行為的落腳點在於賭場,而賭場顧名思義,是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專用性。聚眾賭博行為的落腳點在於眾,而此處的“眾”為三人以上,即聚集、召集三人以上進行賭博,具有臨時性和不確定性。 
2、行為人是否直接參賭。開設賭場的行為人並不直接參與賭博行為,僅僅是為他人賭博提供場所、工具、設定參賭規則並抽頭漁利。聚眾賭博的行為人常常是在召集他人蔘賭的同時,本人也積極參與賭博。 
3、組織的嚴密程度不同。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對賭場實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其內部分工有序,組織的嚴密程度較高。除了發牌者、服務員等內部人員外,有的還有拉人蔘賭的掮客、打手、專門運送賭客的司機等不同分工人員。而聚眾賭博的行為人並不一定對賭場進行控制。 
4、社會影響不同。開設賭場行為具有高度的組織性,常與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販賣毒品犯罪伴生,常具有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點,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聚眾賭博的行為較為單一,其主要目的是抽頭漁利,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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