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時效 法律 關注:1.68W次 民法總則中侵權責任的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標籤: 損害賠償 時效 侵權 責任 人身侵權 民法 總則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guwen/falv/nor1lk.html